“钱又不是我借的,借条我也没签字,借的钱也没用在家里,判決书只判决胡某承担责任,也没判决我要承担责任,凭什么拍卖家里的房子?房子我也有份啊,这是家里的唯一住房,若被拍卖,我住到哪里去?”被执行人胡某妻子情绪激动地在房屋处置现场提出了异议。
胡某的妻子为何如此激动?原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知下落,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胡某及其妻子名下共有的房屋并送达了查封公告和限期腾房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及其家人配合法院执行。
现债务为夫妻一方之债被处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对该房产进行执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的款项该如何处理?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起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因此,本案中对于胡某妻子提出的执行异议,安源区法院不予支持。被拍卖房屋虽系其夫妻共有,且是双方唯一住房,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只要及时通知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执行结果
经过执行法官和胡某妻子的多次沟通和耐心解释,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胡某妻子了解到在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不会损害到她的财产份额。最终,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该房屋得以顺利评估成功挂网拍卖,胡某妻子也积极腾空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属于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份额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属于胡某妻子的份额亦未受到影响,此举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有效的打击了那些有侥幸心理四处躲避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