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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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高法〔2020〕96号

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协会

2020年7月1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律师协会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实施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二、狠抓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执行和解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执行案件存在和解可能的,代理律师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要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强化现有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志愿服务岗”职能,拓展律师志愿服务和调解范围,为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化解创造条件和便利。大力推广建立专门的“执行和解中心”,聘任公道正派、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和解员,完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健全执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的和解工作力度。

深化执源治理,拓展矛盾化解平台,将执行案件纠纷化解纳入到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置的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的重要业务范围。

3.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依法申请续行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现状,包括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大力推行保全保险担保机制,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便利。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及时对控制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代理权限的律师办理领取手续,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4.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运用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执行调查。要进一步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继续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授权范围和时间内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探索建立律师网上申请签发调查令等信息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视同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行为予以处罚。对律师滥用调查令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处理。

5.充分发挥律师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加大拒执罪自诉模式的推广应用,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6.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积极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7.充分发挥律师在终本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适用终本程序。要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期查询。代理律师也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8.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执行监督,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9.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信访中的作用。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推进涉执信访改革,动员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

10.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1.畅通律师和执行人员沟通联系的渠道。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智慧执行”建设成果,构建便捷高效的执行事务服务体系。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移动执行局”“网上执行局”,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优化升级“法媒银”等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探索建立律师专属信息平台,对律师诉求实行工单办理,由执行法官及时反馈,为律师提供方便快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在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设置固定窗口接待、执行法官每周固定半天接待等工作机制,有效平衡执行干警出差办案和接待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的时间冲突。

12.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要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13.加强对律师职业的监督管理。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律师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4.加强执行专业律师人才队伍培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搭建律师成长成才平台,着力打造执行领域的品牌化、专业化律师队伍,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储备人才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专家法官、专业律师联合开展调研、学习,共同推进执行理论研究发展,引导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要联合推选一批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积极作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的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发挥其带动引领作用。

15.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执行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建立联系制度,分别指定执行局、律师工作处、秘书处为联系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16.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利用各自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和解读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要注重总结经验、选取典型,创新“以案说法”形式,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大力宣传,争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要面向社会宣传律师开展执行调查、促进执行和解、参与执行信访等方面的成功案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主动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执行案件化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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