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常用格式》
(2011年2月修订)
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定,现将最新修订的《破产公告常用格式》(共3种)公布如下(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电子版发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报社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一、受理破产
本院根据()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或破产清算,或重整,或和解)的申请。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之前,或公告之日起()内),向管理人(填写其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的企业名称)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时在(填写会议地点)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填写法院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宣告破产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三、终结破产
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①经破产清算,填写清算内容。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②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注:括号内文字为选择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