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事业单位。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四、2014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2014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初预算。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563.44万元,决算数为1545.78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7.66万元,减少了1.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0.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16.67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9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度“因公出国(境)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81.94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4.71%。最人民法院2014年全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58个共222人,其中自组团组共30个189人,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共28个33人,以上财政经费负担的团组40个,其他团组由外方负担费用或是企事业单位经费负担。2014年度因公出国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活动:
1、为服务我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我与国外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和依法治国方略,向国外司法机关介绍我近年来司法改革情况,同时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由我院院领导率团对国外司法机关进行正式访问,开展高层司法交流。
2、选派院领导或法官参加各种重要机制性国际会议,借助多边平台,提升我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主要包括:第九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最高行政法院国际协会理事会会议;国际知识产权联合会议等。
3、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各业务庭室的需求,组织专题交流团或培训团,考察研究国外法院在相关领域的做法和经验,交流成果为我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包括:家事审判制度考察、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问题专题考察、判例制度与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专题培训、国际商事仲裁及司法审查专题培训等。
4、参加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单位组派的因公临时出国活动,自觉维护我司法主权,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坚定应对国际经贸等领域斗争,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包括:中比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中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谈判、中英第21次人权对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第14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与巴基斯坦进行移管条约谈判等。
5、与外方开展项目合作,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需要,在相关领域开展专题研讨会或交流活动,充分利用了外方的资金、渠道和专家等资源,为我院法官开拓眼界、拓展知识和技能提供了机会。主要包括: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开展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包括司法公开、环境司法保护等专题交流、法官培训和博世基金会支持的五个“中德省州法院法官交流”子项目;中英司法合作项目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专题研讨;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支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项目;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的“反家暴刑事司法研究”、“惩治性侵儿童”和“少年司法保护研究”项目;与欧盟开展的“陕西、广西、甘肃环境法法官培训”项目;以及与华盛顿大学开展的“环境司法研究”访问学者项目等。
(二)2014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827.77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53.55%,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4台。由于我院分三个办公区办公,公务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同时车辆普遍老旧,导致车辆损耗和维护费用偏高。2014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的原因:一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切实采取措施,大幅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我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2014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三)2014年度“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36.07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1.74%。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03.17万元,主要是最高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值班加班发生的工作餐费;涉外公务接待支出132.9万元,主要是:根据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按照协议或互惠原则,接待经中央批准应我院邀请正式来华访问的国外最高法院代表团、举办小型专业研讨会、院领导临时宴请外宾、机场贵宾休息室租用费、翻译费等。2014年,我院共接待了应我院邀请来访的国外高规格司法代表团5个,共计27人次,分别是:斯洛伐克最高法院院长什捷凡·哈拉宾一行7人、匈牙利最高法院院长道拉克一行7人、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杰夫一行5人、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一行4人、柬埔寨最高法院副院长邱·肯一行4人;接待了应我院邀请来华的国外司法代表团3个,共计20人次,分别是参加“第四届中韩司法研讨会”的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审判长裴起烈一行5人、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院长朴三奉一行6人和法国司法执达员协会会长帕德里克·萨尼诺一行9人。此外,接待临时拜访我院的外国团组60批,共480人。为配合我院司法改革,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还举办了五场专业研讨会,分别是与世界法学家协会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与美国对话基金会合作举办的“中美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讨会”、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举办的“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技能”培训班、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合作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及第四届中韩司法研讨会。
五、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