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蔡长春】
记者3月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近日,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3月16日正式发布。
据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包括: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