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例】结伙移财避执行、主犯从犯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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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始,被告人徐某梅在担任广东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期间,在明知该公司银行账户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接受老板江某涛(另案处理)的指示,使用其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收取公司剩余房款,并按江的指示转移上述公司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判决。2017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河区将徐某梅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梅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不仅被执行人必须及时履行,即使为非履行义务人,如其明知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其为了个人私利,协助被执行人以私人账户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判决,即使其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仍将面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