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例】欠薪整改不上心、有期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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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广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拖欠325名员工2014年10至12月的工资共计1870536元。2015年3月11日和13日,经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喻某接到公告通知后未前往劳动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委托员工谢某乙前往反映公司情况,没有具体落实支付欠薪问题。后由石滩镇政府垫资发放工人每人250元的生活补贴和支付了工人50%的工资,连同公司员工拍卖公司设备款55万元,共支付了工人71.9%的工资。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喻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共拖欠325名员工共计1870536元工资,数额较大,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