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例】假名借名不付薪、法网恢恢终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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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人胡某兵以杨某的名义与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奥园广场在建项目的S1-S6,H1-H4及地下室的混凝土和泥土工程,胡某兵为该项目的实际经营者并于当年开始施工。至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兵拒不支付白某均、尹某发、陈某等130余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70363.43元后逃匿。2016年8月26日,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至2016年8月29日),并在该局门户网站上传上述告示及文书,但被告人胡某兵在期限内仍不按照要求接受调查,也未对欠薪行为进行整改支付。为解决上述纠纷,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以借款名义代被告人胡某兵垫付上述全部欠薪。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兵在佛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兵作为涉案建设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的普遍存在,经常出现建设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与名义上不符的情况,本案被告为涉案建设项目的实际经营者,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终究被法院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使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了工人工资,也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针对该罪名的适格主体问题,我们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