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高某与朱某、许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高某车辆。朱某、许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相关车辆,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此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朱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高某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对许某的刑事自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许某控制涉案车辆,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但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拒不返还,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考虑到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州市首起宣判的“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本案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拒不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许某应受到刑事制裁;高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