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杨某添与杨某祥、杨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东县法院判决杨某祥和杨某玲共同偿还杨某添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祥和杨某玲未履行判决,杨某添向惠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得知,杨某祥登记注册“惠东县恒鑫车行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生意;杨某玲注册成立惠东县平山金香百合生活馆,且还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杨某祥在博罗县罗浮山经营一间名为“黄龙山庄”的休闲娱乐场所,并支付保证金和租金等共计人民币222500元。期间,杨某祥都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经营活动。杨某祥和杨某玲还以卢某豪的名义购买了一部全新的大众牌小轿车供自己使用,该车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万元。
惠东县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拒执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机关查明,上述财产线索属实,杨某祥、杨某玲最终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惠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被执行人为夫妻,两人拒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情况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