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