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邵某池与陆某、江某A工业区的出资及收益分配问题纠纷被诉至花都区法院。2013 年 8月 21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责令邵某池向陆某、江某支付合伙收益1105636.4元及利息。邵某池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将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塑印厂无偿转让给儿子邵某某,又以不合理的低价将A工业区的全部厂房租给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年租金60万元(A工业区前两年租金收入均为120万元左右)。2015 年 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隐瞒名下小汽车、银行存款、A工业区的租金纯收益等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仅象征性缴纳了2000元执行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2月3日花都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花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邵某池缴清了尚欠的执行款项,最终花都区法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来逃避执行,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拒执意见出台后,“明显低价”按低于市场价50%以上掌握。)尽管被执行人在进行刑事追责程序后积极缴清了执行款,但最终仍要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