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6.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7.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8.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9.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