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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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