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随机自动分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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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的工作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全市法院分案工作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机自动分案是指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主审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民商事案件应当通过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第三条 民商事一审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破产清算类案件、执行类案件、民事申请再审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根据各业务庭收案范围在当日内即时确定承办业务庭,再由电脑依据业务庭员额法官人数、各员额法官办案系数、累计收案量和存案量以及专项合议庭设置情况,将案件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随机自动排定主审法官,其他工作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
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排定主审法官并负责送达起诉书副本,其他工作由负责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完成。
第四条 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二审案件由立案庭自收到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后7日内立案,随机自动排定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排定书记员、排定首次开庭或庭询时间、排定首次开庭地点。除案件公告、当事人申请、业务庭同意等特殊情况外,立案庭排定的首次开庭或庭询时间不得晚于立案后三十日。
立案庭已进行四排定的案件,审判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当场登记立案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主审法官和联系方式。非当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时通过12368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主审法官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随机自动分案确定主审法官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
第七条对随机自动分配的案件,业务庭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有关规定,在收到案件卷宗二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由立案庭组织有关审判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立案庭按审批流程呈报院领导以确定案件的审理部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审法官可在分案系统中申请变更主审法官,并详细填写申请变更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主审法官回避的;
(二)所承办的案件与其他关联案件系同一原告或者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的;
(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重大舆情等特殊情形的;
(四)主审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五)其他确需变更主审法官的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主审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主审法官。
第九条 经审批准予变更主审法官的案件,除因特殊案由直接指定主审法官的以外,应及时退回分案系统,并由立案庭在该业务庭其他员额法官内由电脑重新随机自动直接确定主审法官。业务庭不得自行直接确定主审法官。
第十条 案件变更主审法官的,由分案系统即时通过12368短信等方式将变更情况自动告知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监督。
第十一条 立案庭原则上排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开庭占时为半天,即每天安排一审民商事案件开庭两件,二审民商事的开庭占时为1/4天,即每天安排二审民商事案件开庭四件。
 
第十二条  主审法官每周安排开庭时间不少于一天。立案庭可根据全院收案的动态情况及各业务庭的意见,适时作出调整。
上述人员如因休假、外出学习以及其他应当停排案件的原因需暂停分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立案庭和信息技术部门。
第十三条 立案庭原则上按照各审判业务庭固定使用的法庭排定开庭地点,但可根据全院收案的动态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审判业务庭根据各自的法庭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案件的一审开庭、再次开庭、庭询、听证、宣判及判后答疑等工作,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法庭使用登记,以免冲突。
第十四条 分案由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其他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干预分案。
第十五条业务庭人员及其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人事部门应于情况发生变动后3日内书面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全市法院应健全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加强法官收结案量、及时报结情况、变更率等审判绩效考核,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避免出现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消极现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分案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分案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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