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立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1套(复印件,1份)
本案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材料(1套)
(1)律师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2)亲属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5、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1份)
(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提交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申请人应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提交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且须按照申请人顺位要求,不得越位申请(申请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于在台湾或国外无法正常联系的,不得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