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外国仲裁(包含香港法院判决)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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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外国仲裁(包含香港法院判决)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是申请人,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注:本院只受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在本院辖区内;执行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必须提交证明双方约定香港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数加1份)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1套(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国公司或组织的,需提供经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代表公司在本事务中有权代表公司签名的人的决议及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材料1套:
1)律师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2)亲属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社保局打印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原件。
 4、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执行依据(带原件核对,交复印件,份数为两份)
1)港澳台仲裁裁决必须经过认证;
2)外国仲裁裁决仲裁案件必须经过三级认证(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3)仲裁协议或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的合同;
6、生效判决的生效证明(复印件,注意裁判文书在生效并超出支付日期后才准予立执行案)
备注:
1、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执行人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