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