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