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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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三)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五)劳动合同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六)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上述第()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仍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