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询问)的相关规定主要仅限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相关规定有:
一、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二、人民法院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
二、人民法院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形。
四、合议庭决定询问的案件,一般应在询问3日前通知当事人。
五、询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或者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四、合议庭决定询问的案件,一般应在询问3日前通知当事人。
五、询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或者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六、询问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询问;
(二)有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进行和解的权利;
(五)申请询问的权利。
七、询问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询问活动;
(二)遵守询问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八、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九、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延期询问;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中止询问:
(一)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或者案件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询问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参加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询问的情形。
十一、延期、中止询问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询问程序。
十二、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询问:
(一) 询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经准许的;
(二) 询问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询问的情形。
十三、询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确定询问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开始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场,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询问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陈述阶段。由各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意见;
(四)调查阶段。由合议庭根据案情调查相关事由;
(五)调解阶段。由主持人主持各方进行调解;
(六)核对笔录阶段。由当事人核对询问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以上规定摘录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规程》(粤高法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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