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a.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b.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c.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d.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e.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a.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b.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c.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d.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a.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b.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c.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d.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2.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预交诉讼费或者上诉费通知书;
(3)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