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中法〔2015〕233号)第九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册每年审定一次。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于2018年3月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推送广州地区参与诉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名册的函》(穗金融函〔2018〕263号)通报我院。现将《广州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册(2018年)》印发给你们,且该名册已上传至“广州审判网”的“诉讼指南”栏目,请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认真对照核实。如执行过程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提供担保的条件,请及时与当地金融办联系确认,并报告我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