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原创】怎么利用遗嘱继承更好地传承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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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胡劲科律师  周澄铨 一、民法典规定的继承类型有哪些? 1、法定继承: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本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继承...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胡劲科律师  周澄铨


一、民法典规定的继承类型有哪些?

1、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本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对比法定继承的便利之处:

案例A

甲某生前留有两套房产,甲某去世后,因没有留下遗嘱,四个子女对房产的归属展开争夺,到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最后经法院判决,将甲某的两套房产拍卖之后,所得价款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在这个案件中,正是甲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才会导致四个子女对房产的所有权展开争夺,如果甲某立下遗嘱,就可以在遗嘱中对房产的分配作出决定。

由此可见,遗嘱的意义在于减少家人矛盾冲突,减少子女推诿责任。


3、遗赠抚养协议:如果老人没有赡养义务人或虽有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公民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老人去世后,该公民或者组织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遗赠抚养的便利之处:

案例B

宁波的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独自一人生活,她与邻居的老徐签订协议,约定苏老太在世时的赡养与去世后的后事处理均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苏老太去世后的遗产由老徐继承。苏老太去世后,留下40平米的宅基地和百万元的拆迁款,但是由于双方法律意识淡薄,遗赠抚养协议中对老人的遗产范围并不明确,也没有签字,于是老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希望能继承苏老太的遗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徐赡养苏老太的事情村里人尽皆知,虽然与苏老太没有血缘关系,但对孤寡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怀,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鼓励,同时法律也有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苏老太留下的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而百万元的拆迁款由老徐继承一半。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孤寡老人苏老太生前取得了宅基地,理应获得与此对应的财产利益,从物权法角度来看,该财产利益包括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从继承法的角度看,老人去世后,自然属于老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由于苏老太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有效遗嘱,该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4条和31条的规定,照顾苏老太几十年的老徐有权利继承适当的遗产。


如果苏老太可以和老徐书面约定具体的遗赠协议,结果会怎样?



二、老人在传承遗产过程中会遇到的风险及解决办法


1、独生子女不等于唯一法定继承人
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汉东2018年的估算,截止到2017年底,中国独生子女人口数为2.246亿,占同期出生人口的43%,这意味着有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独生子女继承问题。有的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普遍有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认为立遗嘱就是要向亲人交代后事了,而且自己的孩子又是独生子女,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肯定是归他所有,没必要立遗嘱。殊不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在老人去世后,他的母亲尚且在世,老人的遗产由母亲和独生子平均分配,如果老人的母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则又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后果,进而由老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老人的部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老人的孩子请求叔父姑妈等亲戚放弃继承权,否则,叔父姑妈等亲戚将获得老人的部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是极易发生家庭矛盾。



总结: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老人在去世之前,需要立下书面遗嘱,明确自己的遗产由独生子女全额继承。


2、谨慎选择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因为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等原因,只能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来立遗嘱,但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见证人还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高某长期与其四个子女关系不好,一直由外孙女李某和丈夫王某负责赡养,在高某去世之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李某长期照顾老人,去世后将居住的房屋赠与李某。高某去世后,四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同时也是受遗赠人,根据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继承法》第18条规定的禁止见证人,因此其见证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李某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她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之所以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对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障遗嘱的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代书遗嘱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真实程度、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易受到他人的胁迫和诱导。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是确保遗嘱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条件。

总结:通过搜索相关继承纠纷案例,可以发现实践中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比例很高。为避免发生纠纷,老人在进行代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时,切记选择好代书人和见证人,最好邀请无亲属关系的朋友、街道或者居委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律师作为见证人,而且见证人要见证立遗嘱的全过程。


3、遗嘱内容不能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必须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他人的遗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实践中,死者的个人财产,往往与他人的财产结合在同一标的物上形成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死者与配偶的家庭共有财产;

(2)死者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3)死者与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共有财产。其中最典型的是老人立遗嘱时,遗嘱内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如果没有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那么法律就默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在死者与配偶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先析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剩余的为死者的个人财产,即其遗产,以便继承。实践中,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女性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往往被侵犯。比如,丈夫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作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加以处分;在分割遗产时,将被继承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全部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继承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处分了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的,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配偶可以在继承纠纷中主张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财产已经被当作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的,配偶有权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配偶有权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其他成员,或家庭成员外其他人享有财产共有权的,同样有权主张财产所有权或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数据,在所有的遗嘱无效案件中,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就占到总体案件的20%。

结论:在立遗嘱之前,先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列出清单,然后对照着清单写明去世后将要分配的遗产,如需处置整套房产,也可以采取配偶一并立遗嘱的方式进行。


4、自书遗嘱有可能存在风险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规定要“注明年、月、日”而不是“注明日期”,是为了确定立遗嘱的准确时间,从而认定哪份遗嘱为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有的老人因为在立遗嘱时不了解法律规定或疏忽大意,所写的日期出现错误或遗漏具体日,从而导致遗嘱无效。


所以律师建议,老人在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并及时对遗嘱进行公证。根据《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关可以对遗嘱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帮助双方当事人修正遗嘱中约定不当的内容,以保证遗嘱继承能够顺利地进行。


尽管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没有发生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法院通常都会认定公证遗嘱有效。

结论:及时将遗嘱进行公证,也是增强遗嘱的公信力和保障立遗嘱人意思最终可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5、尽量只留一份遗嘱
有的老人在立下遗嘱后,如果对继承人或者对遗产的分配不满意,通常会对遗嘱进行修改,但又没有对前一份遗嘱进行销毁,这样在去世后就会留下多份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两份遗嘱处理遗产的范围不同,内容之间并无相互抵触,则两份遗嘱都有效,如果后立的遗嘱与先前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结论:为避免出现多份遗嘱出现处理遗产的范围不同导致继承人发生纠纷,老人在立遗嘱时最好一次性将遗产的范围写清楚,如果修改了遗嘱,应当及时对前一份遗嘱进行销毁。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去世之后家人因为遗产问题发生矛盾,但是很多人对于立遗嘱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一知半解,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又会回到法定继承的轨道上。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各位老人朋友在立遗嘱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委托公证处,以保证财产传承能够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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