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原创】正确辨识疫情谣言,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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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立  律师      阮凤 律师助理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 在全媒体时代,涉及疫情的各...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宋立  律师      阮凤 律师助理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在全媒体时代,涉及疫情的各种谣言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就从没有停止过。编造、传播各类虚假信息,歪曲事实,搅乱人心,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李文亮医生吹响了新冠疫情爆发前的第一声警示哨声,却遭到训诫。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如何正确辨识谣言,区分不实信息,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谣言;言论自由;边界

一、 案例导入及疑问
20191230日,李文亮医生通过微信在规模有150人的同学群中发布消息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SARS,在其所属医院急诊科隔离,吹响了第一声尖锐的警示哨音。13日,李文亮医生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遭到辖区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而后,李文亮医生被不幸感染,于27日经全力抢救无效去世。但就在他患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武汉8人散布的虚假信息并非完全捏造,应予宽容[1],让他从一个造谣者变成了一个可敬的人2020319日,武汉警方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李文亮医生的家属郑重道歉[2]
在疫情爆发前,李文亮医生吹响了第一声警示哨音,却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遭到训诫。什么是不实言论?李文亮医生所述是否为法律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如何正确辨识谣言,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展开解读,并将具体观点逐一陈列如下。

二、李文亮医生所言属于言论自由之边界内
(一)未经证实的信息不等于虚假的信息
谣言被称为是最古老的传媒。在学界中,对于谣言最普遍的定义之一是未经证实的、广泛流传的命题,在法律上,谣言定义为虚假信息在司法权威方面上,则解释谣言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们要明确未经证实的信息并不等于虚假的信息。就对新冠疫情期间,谣言是通过捏造、篡改新冠疫情信息,使疫情信息被扩大化和妖魔化,从而引发公众的恐慌,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是通过虚构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信息,从而威胁社会安定有序的秩序;是为了达到自身的某种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的真相,进而引发民众的焦虑、恐慌和激起民愤。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李文亮医生在得知其所在的医院隔离了来自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的七名患者。这七名患者当时的病症与患SARS病毒的症状极其相像,且有传染性。继而在自己的同学群发布相关信息,提出警示。李文亮医生所言非完全捏造或者扭曲事实,非虚假信息,其没有超过宪法所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是在言论自由的范畴的。
再结合《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李文亮医生在150人的同学群里发布的警示消息,其主观上是出于安全,向同为医生的同学发出警示,希望同学们注意,并不是有意捏造、篡改和歪曲事实,引发民众的焦虑和恐慌。且其当时是在同为医生的同学群中发出警示,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当时,受2019-nCoV冠状病毒的认识和研究的限制,2019-nCoV冠状病毒作为新型冠状病毒,医学界此前对此并不了解。在此之前医学界也从未发现过这种冠状病毒,即从未对该病毒进行过医学研究,而其与SARS病毒同为冠状病毒,类型相似,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因此李文亮医生所述并非随意歪曲和捏造,也是有所依据的,属于言论自由之边界内。武汉警方忽视了未经证实的信息虚假的信息两者间的区别,混淆罪错之间的界限,办了错案。李文亮医生的警示,不应该因为受当时对2019-nCoV冠状病毒的研究匮乏的限制,相对而言的言辞不当,就以其发布不实信息,对其提出警示和训诫。这也是在告诉我们:政治和媒体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它们只是给疫情增添了一些声音而已。真正能够治疗疫情的还是科技进步。只有科技进步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避免因科技的限制使未经证实的信息变成虚假的信息
(二)谣言是信息传播过程的常见现象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谣言是一个常见的现象,是通过捏造、篡改和虚构信息,或者通过歪曲事实真相,将其扩大化和妖魔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待证明的、模糊不清的、非真亦非假的信息会一直伴随着我们,可能的谣言经常会进入我们的认识过程。展开真相,寻求真相,从不确定走向确定,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把传播未经确认和证实的信息都定为造谣而予以处罚,就会影响我们对真相的认识。如2019-nCoV冠状病毒的来源是什么?这有待医学界进行科学研究来查明。无论是说2019-nCoV冠状病毒是野生动物传给人类的,还是说2019-nCoV冠状病毒是人工合成的,或者说2019-nCoV冠状病毒是其他地方泄漏出来的,这些信息至今都还在广泛流传。对此,民众有坚持和表示自己的观点的权利。但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手段将其中某一种说法判定为谣言。正如李文亮医生发出的警示,不能因当时的医学水平尚未完全知悉2019-nCoV冠状病毒的本性,缺乏此类研究,就认为其所述是不实的信息,对其提出警示和训诫。
当前是全媒体的时代,是百舸争流的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也是人人皆为传播者的时代。各种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唯有努力地使信息真实、及时、权威,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谨慎的存疑未经证实的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谣言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 正确辨识谣言,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
(一)言论自由非恣意而论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自由和权利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绝对保障。但言论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没有束缚地随意发布言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为所欲为。即言论自由不能恣意而论,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罗翔在其书《圆圈正义》道任何不加限制的自由都必将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这也就是说任何自由肯定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伴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特别是自媒体的高度发达,各种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这就导致了在此次新冠疫情中,谣言从一开始比其他时期的谣言传播更快、影响更广、危害更大。加上疫病的传染性和高危性,以及短期内无法完全知悉2019-nCoV冠状病毒的本性和尚未能研发出有效治疗该疫病的药物,各种各样的谣言便加剧了民众的焦虑与恐慌。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从中作梗、带节奏,更是扩大了焦虑和恐慌。《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如果违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和惩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是无所顾忌地随意表达。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污蔑、毁谤、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都不是在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凡事都有度。不言真假,言之过甚、言之无理,缺乏正能量即为错。任何人发表言论超过了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就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种谣言从未停止过。这些编造、传播的各类虚假信息和歪曲事实的各类信息不断地在制造乱局,搅乱人心,引发民众的焦虑和恐慌,使经济和社会秩序被严重扰乱。正确辨识谣言,有效治理疫情阻击战中的谣言问题,化解群众的焦虑和恐惧,维护社会安稳,是打好这场抗疫斗争战役的重点。谣言止于智者。在悼念李文亮医生的同时,我们要从中思考:我们应该如何让李文亮医生之死变得更加有意义。
在重大疫情的谣言治理中,人民群众是坚定全社会信心、战胜疫情的关键。作为普通大众,对于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传媒网络上传播的各种信息,我们要学会思考,学会分析判断,不盲目偏听信从。我们要管好嘴、管住手,明确尽信书不如无书,提高自身的思想免疫力和行动支持力。我们要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方面上,坚守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不发表违背党中央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言论,不发表超过法律所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的言论,坚持跟随党中央的步伐,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要成为懂疫病、知防控、明事理的明白人,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做到即使不能帮忙也绝不添乱。
在重大疫情的谣言治理中,各级党委政府要牢记使命,勇于担当,承担起治理谣言的责任,成为负责任的执行者。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好对媒体的舆论管控作用,科学指引民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相关的最新进展和对新冠肺炎的最新认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指示,加强舆情分析研判,主动发表意见,积极引导,为网络空间营造正能量的良好氛围。党委政府要根据疫情发展规律进行预判,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努力让事实和真相跑在谣言之前。发布的疫情信息要依法透明、公开、及时、准确,能够让群众知道党和政府正在做什么事、将要做什么事。党委政府应当认识到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及其变化,把舆论力量组织起来,进行全方位的辟谣,提升主流媒体的网上传播能力,及时传递事实真相,让人民群众知悉。通过强有力的新闻宣传及时有效发布地信息,回应民众,做好解释和引导,为抗击疫情营造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思想舆论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协调一致,做好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和经济发展形势等重大主题宣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多疫情谣言裹挟了着错综复杂的社会情绪,其中包括各深层次的社会不满因素及矛盾,此次疫情是爆发点
我们需要解决疫情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需要思考这些问题的来源和未来应该做些什么。我们,不仅需要吹哨人,也需要倾听者、解决者和引路人。明确打好疫情防控战是当前首要任务,但实现中国梦更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三)重视依法惩治,高悬执法之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明确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不能恣意而论。《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明确指出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明确指出不区分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但凡实施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此次新冠疫情,于21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了十大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并明确指出,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根据情况,视情节轻重,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定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以从重情节进行量刑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进行惩治,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以李文亮事件为戒,杜绝此类型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做到依法从严从快地治理谣言。 
面对谣言,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要明确言论自由非恣意而论,严守言论自由之边界,重视依法惩治,高悬执法之剑,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进而稳定社会安定大局,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顺利,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实现中国梦的法治蓝图增添色彩。

【注释】 

    [1] 《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唐兴华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465698775629865

    [2] 平安武汉微博 《情况通报》https://weibo.com/2418542712/IzmS5moFs?type=comment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参考文献:
1.《疫情期间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实然刑法应对》[J]王立志.法律适用, 202002
2.《治理疫情防控中的谣言重在打好合力战》[J/OL] 杨畅,唐励.新湘评论,202004
http://www.cnxxpl.com/Info.aspx?Id=36931&Model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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