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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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聚众斗殴罪(2020)豫0212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赵登华,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下午,朱某、金某、吴文哲、朱梦林骑两辆电动车去西姜寨乡老府坟村玩,在街上放电车低音炮音响,被王帅、安家乐、李成龙、李家豪、张世康等人尾随朱某等人至西姜寨乡井刘村南地时,被朱某等人叫来的陈某、季某、金某、徐某等人殴打一顿后双方散去。
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与朱某、金某、王家兴、苏尧、吴文哲等人骑三辆电动车又到西姜寨乡老府坟村放电车音响,在老府坟村南头超市买水的时候,王帅、安家乐、李成龙、李家豪、陈余、张世康、李航、李小帅等人到超市门口后用棍棒对朱某、王家兴殴打,打过后王帅等人往西走了。朱某、陈某分别打电话叫人打架,王帅等人也打电话叫人。十余分钟后,王帅、安家乐、李成龙、李家豪、陈余、张世康、李航、李小帅等人又持木棍返回对金某实施殴打,因害怕金某、陈某等人打电话报警或叫人,王帅、安家乐又将金某、陈某等人四部手机抢走,王帅等人往西走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叫来的徐某、朱某叫来的张某、季某、王家兴等人,分别持啤酒瓶、钢管、铁锨向西追赶,遇上步行向西的赵某、陈浩(张世康打电话叫来),朱某用铁锨、季某用钢管、徐某用啤酒瓶对赵某、陈浩实施了殴打。经法医鉴定,金某的伤属轻微伤,赵某两处伤分别属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金某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开封市祥符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陈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闫冰莹
人民陪审员郭荣昉
书记员朱家霖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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