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0)辽0191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白钰,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冯某、王某1、李某1、李某2、吴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依法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9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31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0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36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645元;
三、扣押之作案使用的断线钳一把、断皮钳一把、钥匙十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段可心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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