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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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敲诈勒索罪(2020)苏0402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天宁区龙爵KTV(以下简称龙爵KTV)营销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维峰,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公民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其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琳
人民陪审员周鹏
人民陪审员吴幼国
书记员唐菲菲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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