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胡某某、杜某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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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污染环境罪(2020)冀0425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某某乡。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大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莘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1,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某某乡。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勇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莘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大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辩护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在大名县地,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杜某1修建了利用废轧制油的小炼油厂。期间,该炼油厂共非法炼制废轧制油500桶,每桶约100余公斤。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给杜某某等人废轧制油200余桶,其余为胡某某购买。2017年年底,胡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将炼制废轧制油后的危险废物清理并倾倒于大名县某某乡原杜某1的废弃炼油厂的土坑中。2020年6月13日经邯郸市惠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重,其中HW11精溜残渣重量1.88吨;HW08油泥重量23.68吨。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练润滑油添加剂厂内遗留物品和罐内物品属于危险特性为毒性(T)和易燃性(I)的危险废物;倾倒至杜某1废弃炼油厂坑内的废渣属于危险特性为毒性(T)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杜某1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未建夫、魏某的证言、现场遗留加热罐、废弃油桶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杜某1、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杜某1修建的小炼油厂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废轧制油炼制润滑油,后被告人杜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1、杜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杜某1、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路璐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7月9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台前北所民警抓获,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路璐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杜某1的小炼油厂提供废轧制油,后又将炼制废轧制油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至土坑内,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特征,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杜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8日,共28日,折抵刑期28日,即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克大
人民陪审员贾改玲
人民陪审员张占英
书记员许静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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