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1、齐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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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0)辽01民终11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1,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2,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系齐某2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3,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4,男,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5,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继承人齐某阳于2015年2月27日去世。被继承人齐某阳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子女五名,长子齐某3、次子齐某4、三子齐某民、四子齐某1、长女齐某2。齐某民育有一女齐某5。姜某于1997年3月31日去世。齐某民于2001年9月15日死亡。

被继承人齐某阳于2013年4月30日立有遗嘱一份,遗嘱载明:“一、凡属于我名下的资产,存款及有份额的资产都赠与我女儿齐某2。二、为我和妻子姜某选墓地以及安葬等事宜都由我唯一的女儿齐某2全权负责。做此遗嘱的主要原因是从1985年以来至今近二十九年,我和我老伴的所有生活、治病、购房、购车及雇人照顾我俩等的全部开支都由女儿齐某2一人负责。为此我的所有身后事唯有让我女儿操办,我才放心。其它子女应遵守我的意愿。”齐某阳作为立遗嘱人签名捺印。被继承人齐某阳留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602.63元、美元47.67元。被继承人齐某阳死亡之后,其所在单位应发放丧葬费人民币10,808.2元。2017年3月29日,齐某1以继承齐某阳遗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7)辽010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齐某1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辽01民终201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遂成本诉。

审判长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审判员孙硕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张娓娓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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