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788字数 2374阅读模式

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冀0683民初1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1,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江勃,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2,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对原告李某1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2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对证据5、6、8、9、10-16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2、证据7是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对证据17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0年3月17日生一女名李依霖,2014年9月13日生
—9—
一子名李依城。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为规避石家庄市购房政策,在安国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和女儿共同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20万元给女方作为儿女的抚养费(包括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1)。在不影响孩子学生、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和儿子一次或带儿女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50万元,双方各分一半,为25万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女方。﹙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4﹚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
—10—
存续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因女方经济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25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20万元给对方。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11—
原、被告双方在安国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发现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儿子李依城可能并非其亲生子后,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至七条是否属无效条款。第一,通过李某1与李某2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石家庄市房屋限购政策,2017年3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故双方在抚养费、财产分割、违约金等方面的约定,是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李某2申请鉴定与李依城不具有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原告李某1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依法推定李某2与李依城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三,李某1与李某2于2008年登记
—12—
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对于2014年9月13日出生的男孩李依城,被告李某2有理由相信是自己亲生,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均基于这一重要事实而作出。现已认定李某2与李依城亲子关系并不存在,李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在此情形下,如果认定该协议第二至七条仍然有效,对李某2显失公平,也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李某2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且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应属无效。故对李某2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李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某1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因离婚协议中第二至七条在本案中均已确认无效,故对于其请求分割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开发区珠峰大街218号天山水榭花都60-1-406房产,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均可就抚养费负担、财产分割、精神抚慰金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某1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2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三、四、五、六、七条无效;
—13—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均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梅
人民陪审员刘记贤
人民陪审员刘青彦
书记员吴祺帆

2020-12-07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