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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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寻衅滋事罪(2020)冀030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1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张某以在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冀C×××××的切诺基汽车,该贷款购车由XX公司提供担保。XX公司和秦皇岛市XXX公司系合作关系。后张某不能按期清偿贷款,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将该车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刘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未通知龙江银行和XX公司。2016年5月秦皇岛XXX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代为偿还了张某的购车贷款人民币332416.66元。
2016年7月6日,秦皇岛市XXX公司员工单某(已判决)发现该车并跟踪,同时通知了被告人辛某。当晚,被告人辛某伙同单某、张某(在逃)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车库,将被害人王某的车牌号为冀C×××××的切诺基汽车(价值人民币349000)强行开走,连带将车上被害人王某的项链、手链、饮料、车载冰箱、香烟等价值人民币1908元的财物抢走。
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财物,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辛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刘某、高某、单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辛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姝华
书记员刘磊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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