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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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冀0983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1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某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建英
书记员赵媛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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