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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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排除妨害纠纷(2020)冀0283民初2333号

原告:蔡某,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12月23日经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迁安市房屋**,后该房屋出售价款355000元,所得款项扣除向刘宁的借款160000元(355000元-160000元),即195000元,该款在被告宋某处;2、存款130000元,已被被告宋某支取;3、债权系被告女儿刘娟所借22600元(50000元﹣刘宁卖铁款27400元);4、婚后在原告老家建造的四间彩钢瓦房作价20000元,2019年租金15000元,该款在原告蔡某处;5、康斯百德床垫一个价值30000元,碧根床垫一个价值10000元。上述财产总价值合计422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2020)冀028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购房协议书、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购买迁安市房屋时,由被告宋某之子刘宁转账160000元,在计算楼房价值时应作为借款予以扣除(355000元-160000元=195000元)。原告认为向刘宁借款160000元系刘宁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宋某称借给刘娟的钱里包含刘宁274**元,应予扣除,原告对刘宁该笔货款存在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该货款系刘宁赠与给原被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刘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将此款借给刘娟并不损害原告利益,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支取存款130000元,被告先是陈述已花费用尽,后又陈述偿还给他人等,前后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老家的四间彩钢瓦房及租金、康斯百德床垫、碧根床垫的价值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存在50000元理财产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否认该财产存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财产现仍存在,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合计为422600元,应予平均分割,每人应分得211300元。
鉴于康斯百德床垫、碧根床垫已为原告所用,故原物归原告蔡某所有,由原告蔡某给付被告宋某相应折价款为宜。关于原告蔡某老家四间彩钢瓦房系不动产,原物归原告蔡某所有,由原告蔡某给付被告宋某相应折价款为宜。关于债权22600元,因债务人刘娟与被告宋某关系密切,债权归被告宋某所有,由被告宋某给付原告蔡某应分得债权部分的现款为宜。由此,原告蔡某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老家的彩钢瓦房四间、康斯百德床垫一个、碧根床垫一个(扣除相应折价款部分),出售楼房价款97500元,2019年租金7500元,债权折现11300元,存款65000元;被告宋某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为:彩钢瓦房四间、康斯百德床垫、碧根床垫折价款30000元,出售楼房价款97500元,2019年租金7500元,债权11300元,存款65000元,债务(欠刘宁)160000元。双方相抵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为97500元(售房款)+11300元(债权折现)+65000元(存款)﹣7500元(房租)﹣30000元(彩钢瓦房与床垫折价款)=136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原告蔡某老家的彩钢瓦房四间、康斯百德床垫一个、碧根床垫一个归原告蔡某所有;
二、被告宋某给付原告蔡某出售楼房价款、债权折现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扣除前项折价款及房租部分,合计13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宋某女儿刘娟所欠债权22600元归被告宋某所有;
四、欠被告宋某儿子刘宁债务160000元由被告宋某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377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2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芝保
人民陪审员郭运刚
人民陪审员尹水玲
书记员邓宁宁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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