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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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0)辽0104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居住沈阳市大**。200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继红,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冯某陈述,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院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成锐
人民陪审员高岩
人民陪审员梁长林
书记员张晓彤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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