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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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20)苏0282民初10020号

原告:薛某,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暖,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1,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强,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薛某与徐某1自愿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内育有两名子女徐某2(现已年满18岁)、徐冰洁(2010年10月3日出生)均由男方抚养,并承担两女儿的所有抚养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徐冰洁跟随徐某1短暂生活数月后即于2017年年底与薛某共同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和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薛某陈述,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子,现3岁,平时歇在家带两个孩子,大女儿跟随被告生活,再婚配偶之前无子女。徐某1陈述,他在沪宁钢机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年底奖金要根据效益,有时有、有时无,每天上班11小时,休息时间不固定,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再婚配偶有一小孩,已17岁在外读书。
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徐冰洁作询问笔录,其称:爸爸妈妈离婚后随爸爸住了几天,很快就被妈妈接走了,妈妈对她很好,她愿意和妈妈生活。

本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薛某与徐某1虽在离婚时约定徐冰洁由徐某1抚养,但实际自2017年年底起徐冰洁已随薛某生活至今,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在上述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且徐冰洁已满十周岁,其愿意随薛某生活的意见,亦应予考虑,故对薛某要求女儿徐冰洁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某1作为徐冰洁的父亲,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根据徐冰洁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生活水平以及徐某1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徐某1每月负担徐冰洁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徐某1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薛某亦同意其提出的探望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冰洁由薛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期间由徐某1自2020年12月起负担徐冰洁抚养费每月1000元,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
二、徐某1每月探望徐冰洁2次,探望方式为徐某1于周末将徐冰洁接至其处居住探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徐某1负担。薛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徐某1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薛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跃君
书记员史文意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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