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冀02刑终4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刘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系被害人刘某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刘某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刘某三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李某7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5,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7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6,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李某7次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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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七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系被害人陈某3之妻,被害人陈某4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某3之女。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财富大厦****。
负责人郝瑞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史佳振,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红雷、马立艳(实习),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新华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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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魏宝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鑫,该公司员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国付,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海生,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佳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在扣除交强险部分后,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原审被告人史佳振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审被告人史佳振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史佳振承担。原审计算方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与其他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数额659940元一致,焦国付应承担30%的责任以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海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结合各被害人的年龄、身份、事故发生地等情况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以及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焦国付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所提本案被害人为农业户别,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被保险车辆超载,应适用10%的免赔率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陈某4系城镇居民,故一审均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因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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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对超载具有10%免赔率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方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刑初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项损失113763.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5、李某6各项损失132078.6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2各项损失134267.8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损失134325.29元。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六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海生垫付款2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5、李某6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海生垫付款2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2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海生垫付款2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海生垫付款25000元。以上限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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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七项即:“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刑初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四、五项。
三、被告人史佳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项损失62028.86元;被告人史佳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5、李某6各项损失277629.58元;被告人史佳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2各项损失277629.58元;被告人史佳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损失277629.58元。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项损失54009.6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5、李某6各项损失125876.5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2各项损失125876.5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损失125876.53元。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项损失67773.5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5、李某6各项损失157955.2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赔偿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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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陈某2各项损失160144.3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云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损失160201.82元。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志勇
审判员李富强
审判员胡悦
书记员王涛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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