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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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人事争议(2020)粤0307民初30477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问题。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因受疫情影响,被告处复工时间延迟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4日被告处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到岗员工不得外出;2020年3月16日起,具体外宿员工可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自由进出。2020年2月21日,被告通知员工(湖北籍除外)最迟需在2月27日到公司报到;2020年2月24日,被告取消原告远程办公的工作模式,再次通知原告2020年2月27日起必须回公司上班;2020年3月9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强制取消远程办公马上返岗上班。原告从2020年2月17日起在家远程办公,直到2020年3月16日原告才回到被告处上班。2020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送达《离职通知》,以原告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称被告无故取消远程办公,由于家里小孩没人照顾,其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其不存在旷工的事实;被告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曾靖寓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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