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0)苏0402刑初6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平县,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刚,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作案工具变声器1只、手机4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兆林
法官助理邹鑫
书记员阮柯
2020-12-08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