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人事争议(2020)粤0307民初36156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曾靖寓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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