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某1、邓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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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20)甘0902刑初442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甘肃省金塔县人,本科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甘肃省临夏县人,本科文化,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郝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陈某1、邓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魏某魏某、聂某聂某、马某马某、罗某罗某、陈某2陈某2、高某高某、张某1张某1、杨某杨某、邱某邱某、张某2张某2证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证明、酒泉市人民医院证明、酒泉市鑫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石油分公司证明、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民乐县新心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1、邓某邓某为谋取私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陈某1提出犯意并指使被告人邓某邓某具体实施,系主犯;被告人邓某邓某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1、邓某邓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1、邓某邓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陈某1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被告人邓某邓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二、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光敏印章机1台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70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美玲
法官助理袁霞
书记员于晶晶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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