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与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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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鄂0704民初3244号

原告艾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华,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配,艾某与易某婚后的共同财产为位于鄂州市××城区××办事处××单元××号房屋一套,艾某、易某经协商一致确定该房屋现价值为60万元,屋内装修价值为8万元,即该房屋总价为68万元,截至2020年4月10号,尚未还清的本金为27,284.37元,利息为993.18元。关于艾某主张装修费用是由其本人支付,由于装修房屋费用是在艾某与易某结婚后发生的,且艾某没有举证证明用于装修的费用是出自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艾某与易某的婚生女艾贝、婚生子艾彬在艾某与易某离婚后由艾某抚养,故该房屋归艾某所有为宜,艾某支付易某该房产折价款325,861.23元。
关于艾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针对汪火生、张前喜、艾加雄、汪雪琴以及驰恒公司代还贷款的几次债务,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其证明目的,且易某本人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可。针对物业管理费,本院根据艾某提供证据酌情认定为艾某、易某各承担1,608.00元。故对艾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易某的答辩意见,本院部分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艾某、易某位于鄂州市鄂城区凤凰办事处司徒村驰恒之城G27幢二单元七层702号房屋归艾某所有,艾某支付易某该房屋折价款325,861.23元;
二、易某支付艾某物业管理费1608元。上述一、二项折抵后,艾某支付给易某324,253.2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00元,减半收取3,185.00元,由艾某、易某各负担1,5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国胜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琛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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