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1、贾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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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0)豫03民终7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1,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2,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夏洪梅,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某3,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一审法院查明:贾汉与张素英二人为夫妻关系,生育有两子一女,长子贾某1,次子贾东南,女儿贾某2。贾汉于1988年9月28日因病去世,贾东南于2019年6月19日去世,张素英于2020年1月18日因病去世。原告王某与贾东南系夫妻关系。另查明,位于洛阳市××××号房屋所有人为贾汉、张素英,性质为房改售房,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产权比例:住户占100%。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和洛房权证市字第**。又查明,2005年2月2日,张素英在洛阳市××西区公证处立公正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因贾东南自1998年以来一直随我共同生活,对我生活照顾较多,所以我决定去世以后,属于我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院××号住房(上、下两层)由贾东南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执。2019年6月1日,张素英(甲方、遗赠人)与王某(乙方、受赠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所有的位于洛阳市××××号房屋,在甲方死亡后其所属的相应份额全部赠送给乙方,房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方应保证在协议生效后对甲方尽到赡养义务。乙方对甲方的赡养义务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照料甲方的饮食起居。乙方应当履行对甲方的赡养义务,若乙方在甲方生前未尽赡养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该协议因张素英年龄大书写不便,由保姆石雪芝代其签名后,张素英按指印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19年6月1日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有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予以佐证,虽协议上由证人石雪芝代张素英签名,但该行为经得了张素英的同意,并由张素英加盖指印,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判令2019年6月1日张素英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张素英与贾汉共有,张素英有权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素英的部分即涉案房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对于贾汉享有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贾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素英、贾东南、贾某1、贾某2,故张素英、贾东南、贾某1、贾某2各继承本案争议房产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份额。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张素英死亡后其所属的相应份额全部赠送给王某,故王某取得张素英对该房产百分之六十二点五的份额。因贾东南死亡,贾东南应继承房产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王某和贾某3继承,因贾某3庭审中同意原告的诉求,应视为其放弃其份额由王某继承,故本案争议房产的份额为王某占百分之七十五,被告贾某1占百分之十二点五,被告贾某2占百分之十二点五。对原告主张本案争议房屋系张素英一人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证据不足,且与房产登记信息相冲突,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尽到生老死葬义务,张素英签订协议时不能独立思考,系限制民事行为人,不是张素英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王某与张素英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二、被继承人贾汉、张素英名下位于洛阳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房房权证市字第**权房权证市字第**)产一处,原告王某享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1、贾某2各享有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产权份额;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850元,被告贾某1、贾某2各承担475元。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予以佐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为有效,并无不当。张素英生前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张素英去世后所留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故一审对于张素英遗产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认可。贾某1、贾某2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某1、贾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贾某1、贾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义顺
书记员郭聪颖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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