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云29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男,彝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系死者罗某4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女,彝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系死者罗某4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女,彝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死者罗某4之次女。
共同诉讼代理人田丽萍,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绍桦,女,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初中文化,居民,532925196611190026,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元朋,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伟,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高中文化,驾驶员,家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5739K
地址山东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94-2号,负责人宋传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东省钧翔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80684194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北环路西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成海波,系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5950,地址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北路21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韩松,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凌、康妮,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罗某2、罗某3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未提出上诉意见。经本院全面审查附带民事赔偿均适当。上诉人罗某1、罗某2、罗某3上诉提出原审漏判全能卫士·任我行驾乘人意外险10万元的上诉意见。经查,该险种可直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但至今上诉人未获得赔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在起诉时已经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起诉,不属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原判主要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乘客座位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罗某2、罗某310000元,在全能卫士·任我行驾乘人意外险限额内赔偿罗某1、罗某2、罗某3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字兆鸿
审判员李月仙
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亚雷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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