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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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鲁01刑终388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夏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宋悌文,山东锦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先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分别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是认定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必备条件,故逃逸系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将逃逸作为量刑情节有误,应予纠正。王某某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先后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危害性较大,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上诉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瞿守印
审判员赵从明
审判员李新岩
法官助理于颖慧
书记员刘秉直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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