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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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0)鄂0117刑初60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于武汉市黄陂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武汉市黄陂区。2020年9月2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爆炸性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0天己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翔
书记员陈婷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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