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窝藏、包庇罪(2020)晋0728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1,200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郭晓东,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涛,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和某1、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杨某1、刘某、和某2、杨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2)介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1、张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和某1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1、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和某1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忠文
人民陪审员王仰耀
人民陪审员宋子玉
书记员郭佩佩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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