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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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0)鲁0685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2020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任何手机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通过微信好友小窗推销、让微信好友帮忙转发售卖信息等方式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订购手机,金额合计48668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订购口罩,金额合计28180元。
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6848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杜某某、雷某某的陈述,电子数据,书证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招远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告人吕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诈骗犯罪涉疫情,酌予从重处罚;多次诈骗,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848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永文
人民陪审员贾庆兴
人民陪审员苗国顺
书记员郝通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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