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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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0)苏0413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苏丹,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建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姓缘饭店,采用撬门把手的手段入内,窃得被害人赵某生猪仔排14斤、生猪大肠7.8斤、生青脚小公鸡(4只)7.3斤,生猪蹄15.5斤、百年迎驾浓香型白酒1瓶、沙洲优黄黄酒1箱、牛栏山浓香型白酒1瓶、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17罐、牛栏山二锅头清香型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173元。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了生猪仔排14斤、生猪大肠7.8斤、生青脚小公鸡(4只)7.3斤,生猪蹄15.5斤、百年迎驾浓香型白酒1瓶,沙洲优黄黄酒l箱、牛栏山浓香型白酒1瓶、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15罐,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20]2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某的前科情况,有本院(2019)苏041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173元,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盗窃数额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17元应当予以追缴、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虞惠萍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法官助理马雁婷
书记员赵珊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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