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涉嫌犯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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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0)鲁0212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葛升俊,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邢某为向受害人郝丽丽索债,先后带领程林、徐德创(均已判刑)到郝丽丽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的租住处,联系开锁公司人员打开门锁,并指使程林、徐德创在郝丽丽租住处屋内等候后离开。当晚23时许,郝丽丽回到该租住处,发现屋内有人,遂欲离开,程林、徐德创二人将郝丽丽拦住并通知邢某,邢某赶到后向郝丽丽索债未果,遂指使程林、徐德创在该租住处、市南区东海路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处,持续贴身跟随、看管郝丽丽。直至第三日15时许,程林、徐德创二人在该租住处看管郝丽丽期间,发现郝丽丽疑似坠楼身亡,遂电话通知邢某并报警,邢某赶到后发现郝丽丽坠楼,在侦查人员赶到之前逃离现场。
另查明,2020年5月17日,邢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埠东治安派出所投案,该到案后对指使程林、徐德创非法拘禁郝丽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110接警记录单、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开锁记录及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收据、手机通话及短信截屏,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案犯程林、徐德创、证人郝欣、酆强、刘清、郝成胜、辛化磊、李淑莲、辛胜、李启斌、宋国良、邢晓波、刘爱清、郑胜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邢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指使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邢某非法拘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某虽系初犯、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嘉晨
人民陪审员王剑荣
人民陪审员杨嵘
法官助理郭占山
书记员王梦阳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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